不過實務上也常見有特約縮短瑕疵擔保期間的約定,這樣的特約,在前述的條件限制下,也是有效的喔。
指揮中心提醒,目前提供接種之追加劑為莫德納疫苗,依各國核准及接種建議,接種劑量為50微毫克(基礎劑之一半劑量,依目前劑型,注射量為0.25ml)。指揮中心呼籲,為提升COVID-19疫苗接種可近性,指揮中心已協調國軍醫院、衛福部所屬醫院、及退輔會所屬醫療機構即日起加開夜間門診,提供COVID-19疫苗接種服務。
指揮中心進一步強調,為積極因應Omicron變異株對於國內防疫造成之威脅,確保醫療及防疫量能,自即日起提供已完整接種疫苗且滿5個月之民眾,追加接種第3劑疫苗。因應變異株Omicron於各國迅速傳播,為防病毒變異株對於國內造成威脅,自即日起提供已完整接種疫苗且滿5個月之民眾,追加接種第3劑疫苗。指揮中心再次呼籲,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、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,減少不必要移動、活動或集會,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,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,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,共同嚴守社區防線。而會中專家亦表示,如遇特殊情況,第2劑與第3劑間隔可縮短至5個月。新聞來源: 新增17例COVID-19境外移入確定病例(指揮心中新聞稿) 因應Omicron變異株疫情,即日起提供已完整接種COVID-19疫苗且滿5個月之民眾,接種COVID-19疫苗追加劑(指揮中心新聞稿) 延伸閱讀: 59.4萬劑AZ剛到貨月底就過期,外界質疑「撿人家不要的」, 指揮中心:評估一定打得完才同意接收 6日晚間將有59.4萬劑AZ疫苗到貨,BNT與AZ疫苗未預約者將開放「隨到隨打」 【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】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,每週獨享編輯精選、時事精選、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。
民眾除可透過「COVID-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」預約接種,亦可至前述院所,或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約醫療院所預約接種。為因應農曆年節返臺人潮,指揮中心評估國際疫情風險及國內疫苗供應現況,調整第2劑及第3劑間隔為5個月,並自即日起開始提供接種,以及早建立高感染風險人員之免疫保護力。例如單就桃園龜山超商這個事件本身來看,偏向偶發事件,可能就不在有效範圍內。
不過,在現在相關的討論中,大多集中在如何使用自我保護設備、如何增加保護,但是卻沒有討論到一件事:即使是勸導,其本身其實就帶有風險跟衝突性,那對於這些工作,是否有職業安全指引或風險管理政策也是一大重點。而不論政策要如何調整,超商店員等協助政策執行的民力,終究不是警察或公務員,本來就沒有義務承擔過高的風險,況且還有「勞工退避權」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這其中也有上下溝通與角色定位的問題,因為在超商事件發生之前,就有勸導相關的糾紛甚至暴力事件發生,其實在職業衛生安全法的概念中,雇主就應該即早彙整相關問題、建立通報制度,甚至在職訓練的調整與購置設備,政府並應依此調整相關政策與因應。而在更近代1992年的明尼阿波利斯犯罪熱點巡邏實驗中,對於巡邏策略又有新的見解。
而另外要再提到的部分是,與我國的「設點巡邏」不同,熱點巡邏策略除了「點」的分析去集中警力,規劃上也將點整合成「區塊」,警察人員並不是每個點都要巡邏到,而是以區塊為單位巡邏,以達成簡化工作又提高有效性的目的。但筆者在接觸相關施政時,也曾疑惑:一來,不論如何這都是增加工作,若沒有相關補貼或福利,民眾為何要無償協力?二來,在警界的冒險犯難的文化造成對風險的麻木,是否能正確指導民眾如何因應? 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雖然在台灣,民眾對於警察的信任度與密接性仍高,增加見警率,或許現在還是可以安撫民心,但若只是單純增加見警率,是否能對症下藥,可能還有待驗證。
如何抽絲剝繭釐清問題重點,才是對於未來的治安施政的思考方向。桃園龜山超商的事件背後,仍然牽涉到我國對於政策規劃、民間協力、工作安全三者的交互關係,筆者認為,現在民眾對於治安的需求,可能也已慢慢不再只滿足於「看到有警察」。從社會與政策的交互關係,重新思考治安問題 防疫工作有賴民間協力,就有如近年來在警察政策,有慢慢往尋求民間協力治安工作的傾向。但如本會成員早於2018年的投書〈吵翻天的「見警率」爭議,不懂的是基層還是徐國勇?〉探討過的,這個策略只解釋了,針對「高頻率」的「公開場所」中「陌生人間犯罪」現象,編排巡邏有效果,但這個策略卻並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犯罪樣態。
在這新的實證來看,只要更針對犯罪熱點來巡邏,巡邏就會有效果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這其中也有上下溝通與角色定位的問題,因為在超商事件發生之前,就有勸導相關的糾紛甚至暴力事件發生,其實在職業衛生安全法的概念中,雇主就應該即早彙整相關問題、建立通報制度,甚至在職訓練的調整與購置設備,政府並應依此調整相關政策與因應。但筆者在接觸相關施政時,也曾疑惑:一來,不論如何這都是增加工作,若沒有相關補貼或福利,民眾為何要無償協力?二來,在警界的冒險犯難的文化造成對風險的麻木,是否能正確指導民眾如何因應? 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雖然在台灣,民眾對於警察的信任度與密接性仍高,增加見警率,或許現在還是可以安撫民心,但若只是單純增加見警率,是否能對症下藥,可能還有待驗證。在這新的實證來看,只要更針對犯罪熱點來巡邏,巡邏就會有效果。
如何抽絲剝繭釐清問題重點,才是對於未來的治安施政的思考方向。而不論政策要如何調整,超商店員等協助政策執行的民力,終究不是警察或公務員,本來就沒有義務承擔過高的風險,況且還有「勞工退避權」。
從社會與政策的交互關係,重新思考治安問題 防疫工作有賴民間協力,就有如近年來在警察政策,有慢慢往尋求民間協力治安工作的傾向。桃園龜山超商的事件背後,仍然牽涉到我國對於政策規劃、民間協力、工作安全三者的交互關係,筆者認為,現在民眾對於治安的需求,可能也已慢慢不再只滿足於「看到有警察」。
否則,如果每間超商都是重點,那就會變成疲於奔命、效果不明,而長期下來,會變成警察在當超商保全的詭異結果。再以熱點巡邏策略的觀點來說,問題其實不在於「超商有沒有警察巡邏」,而是在於「有沒有建置資料庫,去辨識與評估相對高風險的超商」,後者其實更有賴於企業的職業安全政策跟勞動行政機關的協力。而在更近代1992年的明尼阿波利斯犯罪熱點巡邏實驗中,對於巡邏策略又有新的見解。例如單就桃園龜山超商這個事件本身來看,偏向偶發事件,可能就不在有效範圍內。而另外要再提到的部分是,與我國的「設點巡邏」不同,熱點巡邏策略除了「點」的分析去集中警力,規劃上也將點整合成「區塊」,警察人員並不是每個點都要巡邏到,而是以區塊為單位巡邏,以達成簡化工作又提高有效性的目的。文:蕭仁豪(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常務理事) 近來因為桃園龜山超商店員被刺案件,為保障超商店員的安全,見警率再度成為重點,但對於目前的政策方向,或許還有待商榷的部分。
但如本會成員早於2018年的投書〈吵翻天的「見警率」爭議,不懂的是基層還是徐國勇?〉探討過的,這個策略只解釋了,針對「高頻率」的「公開場所」中「陌生人間犯罪」現象,編排巡邏有效果,但這個策略卻並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犯罪樣態。不過,在現在相關的討論中,大多集中在如何使用自我保護設備、如何增加保護,但是卻沒有討論到一件事:即使是勸導,其本身其實就帶有風險跟衝突性,那對於這些工作,是否有職業安全指引或風險管理政策也是一大重點
例如,前述舉例的「瑕疵擔保責任免除」條款3種約定,第3種寫法就跟第1、2種的法律效果很有差別。具體來說,上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規範,法源依據是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7條的規定,是適用「企業經營者」與「消費者」間的交易。
結果交屋後房子有問題,買方居然說我的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約定無效?要我負瑕疵責任?這樣合理嗎?」 買方:「林律師,賣方說如果我要買房,我要放棄瑕疵擔保責任,他才願意賣我。但因為不動產說明書上要告知的事情實在是蠻多,A小姐也沒心力一個個去把瑕疵列(找)出來。
你可以點擊問題諮詢,也可以到FB粉絲專頁,或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。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,「企業經營者」是指以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。今天,我想談一個,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,都很喜歡問我的問題: 房屋瑕疵擔保免責條款是否有效? 賣方:「林律師,我的房子老舊,本來就有一些問題,所以我的買賣契約已經註明我不負瑕疵擔保責任,買方也同意。不過實務上也常見有特約縮短瑕疵擔保期間的約定,這樣的特約,在前述的條件限制下,也是有效的喔。
結果,在房屋賣出後,A小姐竟然接到B先生寄存證信函來主張:房屋有漏水、壁癌、鋼筋外露等瑕疵,要求A小姐要負房屋瑕疵擔保範圍的擔保責任。或是如果你是買方,覺得被買方欺騙買到了意料之外的瑕疵房屋,不知道買方這樣的排除約定有沒有法律上主張救濟的空間?都可以進一步備妥資料來尋求律師的專業諮詢。
「買方自願放棄系爭不動產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權、賣方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」。究竟,上面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效呢? Photo Credit: iStock 案例:大安區賣方A小姐的故事 A小姐在臺北市大安區有一棟老舊公寓想要賣掉,因為是爸媽留下來的,平常也沒住在那裡,而且因為公寓老舊所以有些壁癌、漏水之類的。
Photo Credit: iStock 瑕疵擔保責任時效?特約免除OK嗎? 依據《民法》366條規定: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,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,其特約為無效。如果你是賣方,真的遇到了買方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無效、要求要減價或解約。
來主張契約的免責特約是無效的,要求A小姐要減價房價的0.5%即約100多萬元,否則要告上法院。如果碰到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爭議,該怎麼辦? 上述是瑕疵擔保責任免除或拋棄的基本介紹,但因為個案屋況、交易帶看過程、約定排除的文字不同、個案上也會有不同結果。A小姐氣急敗壞的來問我:「林律師,法院判決房屋瑕疵判例都怎麼判,B先生這種主張真的合法嗎?」 瑕疵擔保責任免除條款有沒有效,其實是看你跟誰買房 首先,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雖然有記載,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,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,不過這個規範,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房屋交易上。簡單來說,如果A小姐只是跟我們大多數人一樣,偶爾買賣房屋,不是專門以出賣不動產為業(例如建商、代銷等),並不受上述規範的限制。
可知,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是可以特約排除的,只有在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瑕疵的狀況,這樣的排除約定才會無效。文:林明忠律師 最近房屋交易火熱,買賣房屋糾紛的諮詢大量增加,我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全台賣方或是買方,各種關於房屋買賣的問題。
實務上,常看到有些民眾不明白其中原因,以為反正賣方寫的瑕疵擔保排除條款都是無效的,答應了沒關係,事後到法院主張才踢到鐵板。本文經《方格子》授權轉載,原文發表於此 延伸閱讀 退租時「原貌返還」不是天經地義的嗎?其實還真的不是 買到漏水屋很煩很無力,不動產律師教你四大步驟如何處理? 【驗屋怎麼做】看房時帶著銅板、鋼珠等六種好用工具,問題物件難逃法眼。
「買方就系爭不動產可能有XXX瑕疵部分已知悉,賣方對此不負民法瑕疵擔保責任」。所以,如果賣方只是一般人,不是前述所謂的企業經營者,在合約上如果已經約定了瑕疵擔保責任免除條款,這樣的排除條款效力一般仍是有效的。